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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加强执业药师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来源:中席教育2026-05-13最新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依法履职,强化药品安全与医保基金安全协同监管,健全线索互移、联合处置、结果互认工作机制,现就加强执业药师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执业药师配备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至少配备(注册到本店)1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二、规范执业药师管理

  (一)依法注册执业

  执业药师应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申请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在执业药店上岗执业,确保人、证、岗一致,严禁“挂证”“无证”执业行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按规定时限填报并维护执业药师(含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等信息。

  (二)严格在岗履职

  药店须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依法履行处方审核职责,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等药事服务。执业药师应严格上下班考勤,不得擅自脱岗。

  (三)远程药学服务管理

  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自建药学服务平台,由注册在总部的执业药师承担远程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远程服务可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或非工作时段的补充服务,不得降低或取代执业药师驻店配备要求。同时须严格遵守《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规定,符合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处方真实性核验、用药合理性审核、结算数据匹配等医保监管要求,远程处方审核全程留痕、可溯源、可核查,严禁通过远程审方规避执业药师在岗规定、违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

  三、从严监管执法

  将执业药师配备及在岗履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严查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及时将线索移送至医保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医保部门发现违规线索后,及时移送至市场监管部门,对查实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依法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对存在聘用“挂证”人员、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行为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夯实工作保障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强化政策宣传和执业培训,在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坚持执业药师配备原则的同时引导执业药师依法诚信履职,守护群众用药安全与医保基金安全。

  本指导意见由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执业药师配备标准、药品经营规范等相关事项解释;医保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协议管理、执业药师医保信息备案维护等相关事项解释。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