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政策落地!2026年1月1日起,一批覆盖医保服务、药品管理、执业规范的重磅新规正式实施,直接关系到每一家药店的经营合规,也影响着执业药师的岗位职责与备考重点。今天这篇干货,把所有新规拆解得明明白白,收藏起来,对照执行不踩坑!
《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便民服务相关技术规范》(GB/T 45938—2025)是我国医疗保障领域首项国家标准,由国家医保局组织研制,202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医保标准化建设取得里程碑式突破。核心目标:以标准引领医保服务高效便民,增强群众医保获得感;核心规范内容:明确医保码(电子凭证)、医保移动支付、医保电子处方、个人医保信息授权查询的接入方式、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及安全要求,为全国统一医保便民服务体系划定标准。
✅ 规范范围:明确了医保码(电子凭证)、医保移动支付、医保电子处方、个人医保信息查询的接入方式、功能要求、安全标准。
📌 药店必做:
- 及时升级信息系统,确保符合接入功能与安全要求;
- 配备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
- 培训员工熟练操作刷脸、扫码等结算功能,打通医保结算全流程。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文,核心目的: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强化医保基金监管;核心要求: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必须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零售药店需在购药小票上清晰显示药品追溯码(实现药品全流程溯源可查);违规后果:直接影响医保结算,关乎药店核心营收。
⚠️ 违规后果:直接影响医保结算,关乎药店核心营收!
📌 药店必做:
- 完善追溯码采集系统,加强数据录入与核验;
- 升级收银系统,确保小票自动显示追溯码;
- 安排专人核对采集数据,避免遗漏。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新版医保目录)和《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首版商保创新药目录),核心目标:提高参保人用药保障水平,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施时间:2026年1月1日全国同步生效。
文件明确多项重点要求,核心包括:
- 新版医保目录核心调整:新增114种药品(含50种1类创新药),调出29种临床供应不足或可替代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3253种(西药1857种、中成药1396种),肿瘤、罕见病、儿童用药等重点领域保障显著提升;“双通道”药品核心要求:完善使用管理,全流程监管处方流转,防范欺诈骗保;定点药店必须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处方,严禁接受纸质处方。
- 首版商保创新药目录核心内容:纳入19种高价值创新药(含CAR-T肿瘤治疗药、罕见病药、阿尔茨海默病治疗药等),超出基本医保保障范围;核心要求:推进目录内药品配备使用,各省可探索支持医保定点药店配备,同步做好医疗机构与药店终端价格监测,与基本医保形成互补。
📌 药店必做:
- 配备电子处方流转系统,确保“双通道”处方合规流转;
- 执业药师做好处方调剂审核;
- 主动关注当地商保创新药准入政策,落实价格监测要求。
依据国药监药管〔2020〕25号文,核心政策节点:2025年执业药师配备过渡期结束,2026年1月1日起进入强制合规阶段;核心要求: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必须足额配备执业药师(在岗履职,负责处方审核、调剂等核心职责);例外情形: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配备经药监部门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即可。
📝 例外情况: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配备经药监部门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即可。
⚠️ 影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缺口大,未达标药店可能面临经营受限!
📌 药店必做:提前招聘或培养执业药师,确保人员配备合规;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及时完成业务人员考核备案。
▶ 安徽:连锁药店需满10家,落实“七统一”管理
安徽省药监局发布《安徽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皖药监许可〔2025〕34号),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共8章48条,核心导向:强化连锁药店规范管理,鼓励连锁经营发展;核心要求如下:
-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至少拥有10家连锁门店,对于未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至少10家药店变更的,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撤销已经发放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 连锁总部需落实“七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开办面积不再要求必须在同一平面,有效缓解小微企业经营成本;
-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支持连锁总部设立远程药学服务中心;允许连锁门店在许可证地址外设立自助售药机。
▶ 四川:14项轻微违法可免罚,但需满足2个条件
四川省药监局发布《四川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川药监发〔2025〕61号),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核心原则:包容审慎监管,降低药店合规压力;适用条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涉及药店的核心免罚情形如下: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
-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记录,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
-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核心提醒:免罚≠免责,药店需精准判断适用情形,建立内控排查机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留存完整整改记录,避免触及免罚排除情形。
1. 信息系统是否完成升级,适配医保国标要求?
2. 药品追溯码采集系统、收银系统是否达标,小票能否显示追溯码?
3. “双通道”药品电子处方流转系统是否配备到位?
4. 执业药师/考核合格业务人员是否配备齐全?
5. 安徽连锁药店是否满足10家门店要求,“七统一”是否落实?
6. 四川药店是否梳理14项免罚情形(含医疗器械相关),建立内控整改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