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2024〕3号)《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319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26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一)执业药师:云南省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执业药师和在省外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在云南省注册的执业药师。
(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全省取得药师协理、药学(非临床医疗)资格,以及药学(药品)专业和制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时间
2026年3月31日-2026年11月30日,统一关闭教学平台时间为2026年11月30日24时。
三、继续教育方式
(一)施教机构培训。分面授和远程两种,执业药师及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可自行选择参加。
(二)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2024〕3号)第十条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学时及登记要求
(一)全年需完成9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方式学习的学员,学时由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药监〔2024〕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和登记,认定和登记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至12月31日。
(三)参加施教机构组织的远程或面授培训获得的学时与以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方式获得的学时不能交叉。
(四)根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在当年度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者顺延至以后年度。因伤、病、孕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时。
五、继续教育内容
(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参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执行。
六、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按《云南省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申报实施方案》,经自愿申报、形式审查、现场核实、综合评定、公示等程序,现由云南省执业药师协会、昆明医科大学、大理大学、昆明市药学会、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河南正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舟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8家单位承担2026年度云南省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个人实际,自愿选择施教机构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一)云南省执业药师协会(面授/远程)
(二)昆明医科大学(面授/远程)
(三)大理大学(面授/远程)
(四)昆明市药学会(面授/远程)
(五)云南舟炬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面授)
(六)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远程)
(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高级研修学院(远程)
(八)河南正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远程)



